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社會實踐領域課程實施要點

 

第一條      
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養學生負責與合作態度,並將專業知能融入生活實踐,進而學習社會參與,特於共同必修科目規劃「社會實踐」領域,並訂定實施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第二條 本領域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,每學期將課程資料匯送共同教育委員會。

第三條      

本領域課程應以公民責任與公眾服務為基礎,且以兼具學理與應用為要件,由指導老師設計或由學生與指導老師共同設計實踐主題,依本校程序辦理開課事宜。學生自組團隊所構想之實踐主題,開課前須經指導老師同意。
第四條       本領域課程應以一學期修畢為原則。課程應包含知能研習、實作參與、反思回饋三部分,其中實作參與至少須36小時。知能研習與反思回饋得由開課單位採聯合方式辦理。
第五條 本領域課程之指導老師,負責研訂實踐主題、帶領學生、成績評给等事宜。另得設置引導員協助課程實施。
第六條 本領域課程應保留實踐成果與反思回饋紀錄,俾利經驗分享與課程宣導。
第七條 本領域課程之實作參與,得佐以校內或校外單位提供之時數認證。校內社團之時數認證由學生事務處辦理。
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本領域課程,得由開課單位依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輔導。
第九條 本領域之課程設計,須注重學生安全,並為學生辦理必要之保險事宜。
第十條 本領域課程所需耗材,應由實作參與區域之管轄單位提供。
第十一條 開課單位得於每一學年推薦優秀課程,提報敘獎。
第十二條      學生凡修習本校服務學習、校外實習(含專業成長實習、海外實習、校外實務深度研習)課程通過者,得免修本領域課程。
第十三條          學生參與「社會實踐」或「服務學習」課程,應由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,課程時數不計入教師授課鐘點,另核給指導費,指導老師每指導一名學生,每學期指導費500元,多位教師共同指導時,指導費依比例計算,於學期結束後由教師所屬單位統一造冊申請核發。
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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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6月6日 本校第187-1次臨時教務會議紀通過

106年6月22日 本校第188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